12月29日,潍坊发改委发布《潍坊市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提出,到2025年年底,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20万辆,全市公共、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分别达到1.34万台和5万台以上。到2025年,公共充换电站保有量达到300座以上,全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与电网双向互动、光储充一体化协同等新技术、新模式,在农村地区开展“户用光伏+充电”、光储充综合站等建设试点。
原文如下:
潍坊市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的系列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鲁政字〔2023〕155号)等政策落实,拓展农村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广阔空间,结合潍坊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双碳”战略目标,锚定“走在前、开新局”,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以挖掘释放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为主线,以构建科学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为牵引,以优化新能源汽车市场供给为支撑,建立全链条全覆盖的配套保障、消费服务、政策支持、安全监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持续拓展农村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空间。
(二)主要目标
到2024年年底,新能源汽车下乡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拉动新能源汽车消费加快增长,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全年增长35%、达到15万辆,公共、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分别达到1.15万台和3.4万台;其中,农村户籍人口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长40%、达到5万辆,农村地区公共、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分别达到600台和9200台;农村地区电网、路网保障能力稳步提升,新能源汽车市场消费和服务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
到2025年年底,新能源汽车下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对新能源汽车消费拉动效应更加凸显,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20万辆,其中,农村户籍人口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6.5万辆;基本建成覆盖广泛、布局合理、智能高效、安全共享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全市公共、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分别达到1.34万台和5万台以上;农村地区公共、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分别达到740台和1.3万台,实现公共充电站“乡乡全覆盖”;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产业发展迈出坚实步伐,全市新能源汽车产量力争达到8万辆左右;农村公路通达和服务保障能力大幅提升,乡镇新能源汽车销售网点和售后服务网络实现全覆盖。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构建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1.优化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修订完善《潍坊市“十四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和电力、能源、交通等专项规划衔接,抓好重点任务落实,加快构建科学合理充电基础设施网络。统筹做好重点领域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方面,依托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边临时停车位、国省干道停车区等因地制宜、分类实施配建以直流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设施,满足私家车、网约车、出租车、公务车等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同时,加强公共服务领域场站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满足公交、环卫、物流、港口等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居民充电基础设施方面,在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加快推进以小型直流、交流慢充为主的自用充电桩建设,满足普通电动乘用车基本充电需求。到2025年,全市完成重要交通枢纽站、商业综合体、社会公共停车场、重点乡镇等场所的公共充电设施布局,公共充换电站保有量达到300座以上,全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统筹做好重点区域建设,按照城区向城乡结合处、乡镇逐渐辐射的建设思路,加快推进城乡结合部、乡镇驻地、异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区、乡村旅游重点村、和美乡村等区域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乡镇站点覆盖率达到100%。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争创省级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县、乡镇。在城郊结合部、农村地区,选取条件相对成熟、车流量较大的20个镇街、40个社区作为市级试点,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布局,为全市面上铺开提供样板示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潍坊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各项工作任务均需各县市区落实,分工中不再具体体现)
2.加快城乡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公共充电网络布局,各类社会停车场所按配建要求建设充电设施。将充电站建设纳入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停车区)新建或改建建设规划,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同步考虑充电站的布设,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快充桩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全部为快充桩。新建的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文化旅游场所停车场、物流园区,建有快充桩的停车位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10%,配建比例纳入物流园区综合验收。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统筹配建充电设施,并对外开放。支持A级以上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有条件的4A级以上景区需设立公共充电站。对纳入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试点的重点村和以乡村旅游为主的重点村,适度提高快充桩建设比例。按照乡村振兴有关要求,加快补齐乡镇充电设施建设短板,实现充电站“乡镇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潍坊供电公司)
3.加快推进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部门统筹协作,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全面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程序,推动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落实新建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严格执行新建建筑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摸排,对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且由电网企业直供的既有居住区固定车位,按照“单户报装、一次建设”的原则,以防火分区为单位设置集中表箱,电网企业建设表箱及以上供配电设施,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功率不超过7千瓦;对供电、消防等暂不具备条件的既有小区,优先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等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建管并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承担安全管理责任;推广智能有序充电模式,建立多车一桩、临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机制。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补齐充电、供电设施短板,统筹场地条件、供电能力、消防要求等实际情况,“一区一策”制定改造方案,满足居民充电基础设施报装需求。落实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消防支队、潍坊供电公司)
4.增强充电基础设施运维管理能力。依托全省充电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与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构建充电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推动充电运营企业提高充电服务水平,提升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到2025年,实现公共充电设施接入省级平台比例不低于95%。指导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依托平台数据支撑,健全运维服务体系,下沉运维服务网络,加强设施运营维护管理,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将节假日期间充电服务保障纳入全省交通出行保障机制,在预测流量较大的高速服务区适当投放移动充电基础设施,满足高峰时段充电需求。(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大数据局、潍坊供电公司)
5.加强配套农村电网建设保障。梳理分析乡村电网供电能力,综合考虑国省干道沿线乡镇和交通枢纽等区域高压、大功率充电服务需求,以及其他公共区域、居民小区、城郊地区待建充电基础设施区域的现有供电设施供电能力,分级、分区域推进配电网建设改造提升,补齐配电网发展短板,加快大电网延伸覆盖,合理预留大功率充电基础设施接入条件,保障安全可靠接入。2024-2025年,新建公共充电站配套配电变压器容量年均增长16%,合计新增7.5万千伏安;居民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容量合计新增8万千伏安。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与电网双向互动、光储充一体化协同等新技术、新模式,在农村地区开展“户用光伏+充电”、光储充综合站等建设试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潍坊供电公司)
(二)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
1.加快发展新能源整车。引导北汽福田、凯马优化生产流水线,建立面向电动化的生产体系,形成在短时间内根据市场需求调配资源及调整生产的能力。推动北汽福田诸城厂区、山东多功能汽车厂等加快发展载货微面、中大面、微卡、轻卡、中小型客车等新能源汽车,推出“大空间、长续航”的新能源载货车型。推动凯马汽车与东风汽车合作,积极承接东风新能源商用车生产制造。推动江淮汽车将整车产能向我市投放,将青州厂区打造成中高端生产基地。大力发展专用车,用好我市在改装车领域积累的经验,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推出新能源改装车型,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专用车制造高地。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汽车产量力争达到8万辆。(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推动汽车零部件新能源化转型。发挥我市铸造、汽车覆盖件、铝型材、橡胶密封件、车桥等配套优势,助推浩信、金永和、华建铝业等传统零部件企业全力切入新能源汽车产业赛道。推动潍柴国家燃料电池技术创新中心进一步优化“基础材料-单电池-电堆-系统-整车”全系列试验开发能力和测评体系,开发先进适用的燃料电池发动机产品。推进与中航融和合作建设的锂电池制造项目,助力新能源汽车发展。引导佩特来电器、德纳传统电机等企业,加大电机、电控等新能源商用车核心零部件研发投入力度,拓展国内外市场。(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3.积极布局智能网联汽车。推动新能源汽车与能源互联,探索车辆到电网(V2G)应用模式。引导北汽福田等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探索开展面向中、低速自动驾驶,提供多种应用场景测试服务,逐步向更高级别过渡,加快特定环境下的商业化应用。充分利用智能网联平台,积极引导汽车生产企业创新理念、突破传统模式,打造制造业和服务业相互渗透发展新模式,推动工业互联网智能化应用。(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三)激发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
1.加大新能源汽车下乡促销力度。坚持市县协同,统筹制定新能源汽车促消费工作方案,积极参与全省“新能源汽车消费促进月”活动,每年举办不少于5场促消费活动,其中,下乡展销不少于2场。同时,结合汽车下乡巡展活动,提高新能源汽车参展比例,适应城乡居民对新能源乘用车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及时跟进山东省新能源汽车企业和产品目录,动态纳入新能源汽车下乡展销范围,支持企业开展品牌联展,推动北汽福田、凯马等新能源乘用车、微卡、轻卡等适销车型下乡,举办展销专场。加大农村地区汽车消费信贷支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执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潍坊市分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加快城乡公共领域应用推广。加大县乡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新能源汽车使用推广力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防汛抢险救灾、应急、救护等特殊工作要求的车辆外,新增及更新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大力推广公共领域新能源用车,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型,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换末端运输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县乡新采购的轻型环卫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更新采用清洁能源车型或新能源车型。(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邮政管理局)
3.培育壮大新能源二手车经销市场。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积极拓展新能源二手车销售业务。实施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改革,对销售新能源二手车的企业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 从自然人处购进新能源二手车的, 及时为已备案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实施农村路网建设提档升级行动
1.加快农村公路改造升级。统筹政府债券资金、各级财政资金等,实施“四好农村路”扩面提标三年行动,支持农村单车道公路拓宽改造升级,到2025年,市域内全部中心村(社区)、80%以上行政村实现至少一条6米宽以上公路通达。对不具备拓宽条件的单车道公路,每公里设置错车道不宜少于3处。对连接充电场站的道路接入口进行拓宽改造,增设引导标识,保障车辆安全出入。到2025年,全市具备改造条件的实现应改尽改,拓宽改造或设错车道的行政村占比达到85%以上,农村公路通达和服务保障能力明显提升。(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2.强化农村公路安全保障。推进农村公路村道安保工程建设,加快全市存量危桥改造。组织实施旅游班线等危险路段和事故易发路段、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桥梁隧道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确保道路、桥梁通行安全。(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3.提升农村公路科学管护水平。增强农村公路路面检测能力,强化数据决策分析应用,科学指导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到2025年,实现农村公路路面自动化检测全覆盖。加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维护,有序实施老旧公路改造,到2025年,农村公路优良路率达到80%以上。(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五)全力建设高质量服务网络和监管体系
1.加快布局县乡销售服务网络。支持车企通过“直营+经销”“线上+线下”等模式,在县域商业综合体等区域,实体化布局县域销售网点。加快布局乡镇二级经销商,用好全省新能源汽车综合服务平台,发布联网通办“一站式”服务门店信息,集成办理车辆购置、奖补申请、汽车保险等事项,为居民购车提供便利化服务。(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税务局)
2.提升售后服务水平。推动市县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体系向镇村下沉,指导车企采取“自营+合作”模式,加强售后网点建设,支持第三方售后服务机构开展新能源汽车服务下乡,设立流动维修站、农村维修点,进一步提升村镇居民售后服务的便利性。支持中职院校开设新能源运用与维修等专业,加大面向农村地区招生力度,积极为新能源汽车下乡提供技能人才保障。(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交通局)
3.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制定落实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标准规范,压实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和充电基础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严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安全管理, 建立火灾、爆炸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引导企业全面提升新能源汽车及电池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充电设施配套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和隐患治理,落实设备主人制,电网负荷高峰时期做好相关供电设施的负载和运行状态跟踪监控,及时处理低电压等电能质量问题。定期指导相关充电桩运营企业对客户侧用电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及治理,做好供电设施电力防护安全宣传,定期开展配套供电设施突发事故应急演练。组织开展贸易结算计量器具专项稽查行动,明确长期失效充电基础设施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潍坊供电公司)
三、政策措施
1.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对于在国家《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且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于在《减免税目录》,且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2.落实生产研发企业税收优惠支持政策,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制造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执行;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可申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各类社会资金投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乡镇、村域新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积极争取中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资金。统筹省级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资金,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政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充分运用碳减排支持工具、碳减排政策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潍坊市分行)积极支持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金融机构,依法依规拓展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渠道。(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潍坊市分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落实好省对农村路网提档升级、危桥改造、安保工程建设等农村公路改造财政奖补相关支持政策,按照省统一部署,做好项目申报工作,争取更多项目取得省级支持。(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4.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对现有生产设施等进行改造提升,推动机器换人、设备换芯、生产换线,对符合条件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国家和省政策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5.加大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农村公路投资等新能源汽车消费配套投资工作成效,积极争取获得省委、省政府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交通投资激励。(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6.落实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价格政策,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放宽电网企业相关配电网建设投资效率约束,全额纳入输配电价回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潍坊供电公司)
7.落实好居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分时电价政策,对居民家庭住宅以及居民住宅小区、农村社区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设置的,由国网潍坊供电公司直接抄表和收费到户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可自主申请按省统一标准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牵头单位:市发改委、潍坊供电公司)
8.实行充电车辆停车费优惠政策,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设施类停车场,给予入场充电的新能源汽车每天2小时免费停车优惠。鼓励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在提供充电服务时,实行停车优惠。(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9.完善新能源轻型货车与新能源皮卡不限行政策,赋予“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新能源箱式货车与新能源轻型货车同等通行权。(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10.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审批手续,各居住区、单位停车场(位)及单位场地红线划定停车位建设充电站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充电站结合社会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允许免于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潍坊供电公司)
11.强化用地服务保障,支持市县对既有农村道路进行提升改造,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继续按照农村道路管理的,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前提下,无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对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站,参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对农村地区新建扩建变电站、配套电网线路走廊等,给予用地重点保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实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市级新能源汽车下乡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总牵头、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统筹推动全省新能源汽车下乡工作,协调解决推进中的困难问题。日常工作由市发改委承担。(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年度目标、落实举措,定期调度推进,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政策牵头部门要加强市级政策研究,全力抓好上级政策落实,后续根据国家、省政策安排和实施情况动态调整。各县市区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结合各地实际,抓好政策制定及落实。(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责任部门)
(三)强化宣传推广。充分利用新闻报道、互联网新媒体等各类媒体渠道,加强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等支持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各县市区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推广、农村消费市场拓展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形成示范带动效应。(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
(四)强化实施评估。建立新能源汽车下乡工作督导评价机制,根据省统一部署,定期开展行动方案实施成效评估,强化评价结果与奖补政策、项目布局衔接,对实施成效明显、引领作用突出的地区加大支持力度。由市发改委负责,定期向省、市政府报告任务进展情况,研究提出工作改进措施。(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
来源:潍坊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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